【国咨说法】网暴无辜者,万不可取!被误打人者经营的铺门口被放菊花、花圈
2022-06-12 17:4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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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1日下午,在江苏警方协助下,唐山警方将在某烧烤店涉嫌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案件中最后一名涉案人员沈某俊抓获。至此,该案九名涉案人员已全部归案。接下来,等待他们的,必然是法律的严惩。

不过,随着唐山打人事件的舆论发酵,日前,唐山一店铺李老板委屈发声,自己的店铺被网友误认为是打人者经营,结果自己遭许多人电话恐吓、威胁甚至辱骂,经营的店铺门口被放满菊花、花圈。李老板表示理解网友的心情,但自己和打人者根本不认识,店铺也是通过中介转租的。目前,李老板已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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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有网友扒出某短视频平台一疑似打人者陈某志的社交账号。该账号一共发布8条动态,有记者对比该账号内容与此前网络流出的打人视频,两者外貌特征高度相似。该账号在多条动态中标注定位为唐山市路北区兴源里玫瑰庄园小区的“豆捞坊火锅烧烤”店,让很多网友认为这家店为陈某志所经营。

于是,从6月10日晚间开始,此店的大众点评店铺涌入大量网友刷差评,从最初的不少人刷竖中指图,到后来大量刷图,包括“在押人员一周食谱”“牢饭套餐”等图片被不少网友上传至该店铺菜单区。在线下,也有很多网友得知消息后前往该店铺门口放上菊花。

网友的这种愤怒情绪,像火山一样喷发,实属非常正常。刷差评、刷竖中指图、刷图,包括在店铺门口放上菊花等,也都是愤怒情绪的表达。应该说,谴责黑恶正义可嘉,但是,恐吓无辜万不可取。网民爆发出来的正义力量,只可以让正义得到伸张,不可以突破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去伤害无辜的人。否则,这种破坏的力量,便会异变成邪恶。一旦异变成邪恶,就需要被遏制,被依法打击。

因此,我们在表达愤怒情绪的同时,也必须要时刻保持清醒的理性,让高尚成为高尚者的通行证,从而,让卑鄙成为卑鄙者的墓志铭。因此,我们不可网暴无关店老板。据报道,除了李老板,唐山一家生蚝店,也因“打人事件”被恐吓摆放菊花,而当事人回应,打人者并不是自己的老板。店员委屈地说:“打架不在我们店里,不是我们店里发生的事,打人的也不是我们店里的人。”显然,这样的网暴行为,同样是在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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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网暴无关网民。6月10日晚,大量网友曝光了5名施暴男性的信息,但其中一位曹姓男子于11日凌晨两点更新了视频内容,他站在路北区某派出所门口表示自己并不是打人者。另外一名网名为“请叫我晓刚哥哥”的网友,一直被网友指认为现场施暴者之一,他也于10日晚11点半发布视频称,打架与他无关,他正在路北区公安分局报案。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5人发布短视频澄清自己并非当晚施暴者。

另据报道,目前有多个社交账号被指账号主人参与了此次唐山打人事件,结果评论区评论条数达到了数万到几十万条。不过,目前已经有多人已经辟谣,并发布短视频澄清,称不认识陈某志等人,没更有参与这件事。一名称被“误伤”的网友发布视频称,已经有多位受此事牵连被网暴的居民向辖区派出所报案。事实上,网络上正出现一些试图混水摸鱼的人,他们通过造谣、传谣等大肆刷流量。

我要提醒大家,实施网络暴力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刑法》第246条规定了侮辱罪和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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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的相关法律解释,明确了哪些是“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哪些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并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

大数据时代,每个人的言行,包括发文IP在内,都会被永久留下痕迹。一旦违法,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我们要切记:在网络暴力面前,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反之,在网络正义面前,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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