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咨说法】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严厉打击无资质施工、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
2022-06-09 18:4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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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日上午,国务院安委会副主任、应急管理部部长黄明主持召开视频调度会议,会商研判全国安全形势,进一步部署端午假期安全防范工作。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增强“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紧紧扭住遏制重特大事故这个“牛鼻子”,准确研判、严密防控各类安全风险。其中,针对水利、交通、建筑等重大工程集中的领域,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现场检查频次,严厉打击无资质施工、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确保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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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施工资质是怎么回事呢?违法分包转包是怎么回事呢?如果无资质或者违法转包分包了,又将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呢?

我们先来说一下资质:

《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这规定的是对企业的资质要求。上面所说的“无资质”一般也是说的企业的资质。其实,在施工中,除了对企业资质有法定要求之外,对人也有一定要求。

《建筑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这规定的是对人的“资质”要求。

我们再来说一下分包转包: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这里正是对违法分包转包的义务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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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把一个项目发包给承包人,那是看中了这个承包人的资质、能力、以往的业绩、企业文化、甚至这个企业领导层的人品和魄力以及直接施工人员的技术和负责的态度,换句话说,发包方看中的就是承包方,是经过层层筛选后选择的。这时候,承包方如果转手他人了,发包方能同意吗?合同目的能实现吗?发包方又是招标又是评选地折腾半天为了什么?这对其他那些投标的公司公平吗?

打个比方,可能不是特别的恰当。一姑娘擂台招亲,张三、李四、王五众多青年才俊比武、比才华、比品行,张三技高一筹胜出,人家姑娘因此相中了张三。结果呢,拜完堂、盖头一揭开,发现新郎官是王二麻子,是一个打家劫舍、恃强凌弱的人,这............

同理,违法转包是对发包方的严重不负责,严重违约甚至违法。而且,凡工程、无小事。就像居民区建设的房子,能是小事吗?随意转包不只会损害发包方的权益,还会损害居民的权益,损害公共利益。所以,这也是国家一直以来严查、严打违法转包的原因。

有的人可能就动小聪明了,我不转包,我把这个工程分区、分段,肢解开,再转出去。也不行!立法者已经预判了,所以分包也不行,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再有,无资质、违法分包转包的法律后果如何呢?

发包单位、施工单位都有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就发包单位而言,发包单位具有基本的审查义务,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否则,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就承包单位而言,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否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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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之规定,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

上面是从法律角度给大家的分析和风险提示。有的朋友可能就说了,你这是站着说话不腰疼,公司得挣钱啊,得控制成本啊,而且很多人都这么做,等等......

曾经,听我们一个委托人说过,印象颇为深刻。他说,做生意肯定是为了赚钱,但如果是直接奔着利益去的,那就失了初心,失了价值,那是没有灵魂的生意,走不长远。但如果是为了做点有意义的事,为了一定的社会价值,这个企业才是有灵魂的,是有文化的,有精神寄托的,这才能生生不息,事成了,钱自然也赚了,本末不能倒置了!

本期节目内容由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峰律师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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